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采林**泗阳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采林**泗阳分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采林**泗阳分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采林**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采林**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司泗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