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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限公司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与被告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9日,原告徐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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