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与被告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9日,原告徐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