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华**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