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有限公司与南通华**限公司、徐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华**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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