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居**限公司诉被告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居**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居**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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