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淮**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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