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诉被告丹**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宇华路灯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龙**与东台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江苏兴**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扬州苏**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淮安**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西宁**管理处、德阳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孔*与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宿迁市**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孔*与西宁**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李*、中国建设银**城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