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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与被告丹阳市宇华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诉被告丹**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宇华路灯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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