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李*、中国建设银**城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经本院催交公告费,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原告孔*与被告丹阳市宇华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史*与扬州苏**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淮安**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西宁**管理处、德阳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孔*与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宿迁市**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武阳与刘*、程**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园与王**、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建学与王**、江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主委员会与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连云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