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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李*、中国建设银**城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李*、中国建设银**城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经本院催交公告费,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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