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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园与王**、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诉称,2014年11月18日,原、被告三人共同签订瀚知教育投资合伙协议书。从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29日学校内部装修工作基本结束,原告按协议约定方式投资了132174.5元。在装修期间,被告经常作出诸多有损合作方情感的事情,经慎重考虑,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告口头提出退出合伙。2015年1月3日,原告接到被告王**的同意退伙通知书,同意原告退伙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结算出资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均不配合原告进行退伙结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给付原告出资款13217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合伙培训办学产生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在之前(2015)海商初字第00299号案中得到处理,原告江园不应再次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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