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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责任公司与上海**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滨海县**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滨海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滨海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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