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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全先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无中生有怀疑原告,且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从来不管不问,三个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双方已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李*乙由原告抚养,长女李*甲、长子李*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李*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甲,××××年××月××日生育次女李*乙,××××年××月××日生育长子李*丙。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及其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尚未成年。双方既然选择携手建立家庭,就应该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让子女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也属正常,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遇事保持冷静,心平气和协商解决,共同营造一个轻松、和睦的家庭氛围。如果双方能多一些关心、理解和交流,夫妻关系尚能维持。故对原告王*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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