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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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