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东**造厂与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惠东**造厂与被告中国平**张家港支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东**造厂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理。2014年12月10日,原告惠东**造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张家港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东**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东**造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惠东县晓亨铸造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