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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苏州天**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天**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于1989年4月进入张家港市化工机械厂工作,2001年该厂名称变更为张家港**限公司,2004年更名为为苏州天**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天**司因原告在午休时间玩扑克而开除原告。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90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天**司辩称,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天**司原名为张家港市化工机械厂,2009年7月28日更名为张家港**有限公司,2014年12月4日再次更名为天**司。

杨**为天**司职工,2003年1月至2013年11月天**司为杨**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为杨**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014年8月27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总工会批复同意张家港**有限公司工会的换届选举结果,由戴**、李**等人组成第三届委员会。同年9月1日张家港化**工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员工手册》、《管理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第八章工作时间规定“考勤时间10月1日-4月1日,上午7:30-11:30,下午13:00-17:00”;第十一章第5条规定:“……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打牌、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严重违纪事件,一经发现,直接开除出厂,对部门主管罚款500元/次”。2014年9月13日杨**签收了该《员工手册》。

2015年4月18日天**司巡查员贺**、王**巡查至内运办公室时,发现杨**与张**(天**司职工)、孙**(外来人员)在办公室打牌,贺**当场用手机拍照取证,该照片信息显示照片形成时间为2015年4月18日13时02分。当日杨**向天**司递交了检讨书,承认打牌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厂纪厂规,并就该行为作出深刻检讨,愿意接受处理。次日张**向天**司递交了检查书,内有“兹有本公司职工张**在4月18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至1点另2分在内运斗地主,玩扑克,被公司领导当场抓获……”等内容。

2015年4月19日天**司向公司工会递交《关于杨**和张**等人处理的报告》,载明杨**、张**、孙**在上班时间打牌赌钱,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5条规定,根据该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张**给予辞退处理。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加盖公章,写明“已知晓,同意”。2015年4月20日天**司发出《关于对杨**和张**等人的处理通报》,决定对杨**、张**给予辞退处理。

杨**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天**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800元。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双方一致确认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为天**司下属企业,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杨**与天**司的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杨**陈述:“中午一般在办公室休息,没事就打牌,每局顶多1元钱输赢,当时巡查人员在1点时来到办公室,用手机拍到我们打牌,当时我拿出我的手机,我和他们讲我手机上时间是1点钟,还没有到上班时间,因为他们拍照,我们打牌也结束了,之后被申请人处贺**就找我面谈,但我没有签字”。2015年8月1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案字(2015)第9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杨**的仲裁请求。杨**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贺**拍摄的照片中共有五人:杨**基本面对摄像头,左手持牌,右手支腮,面前桌上有数张人民币;右侧一人左手持牌,右手悬空,左手边有数张人民币(最上面一张面额为五元);左侧一人左手持牌,右手放在牌上;三人视线均注视各自手中所持的十余张扑克牌;办公桌中间为一张已出牌。另两人坐在右侧一人的两侧。

原告杨**否认其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陈述如下:其是在中午休息的时候打牌的,打到1点钟。公司生产部部长王**和企管科贺**巡查的时候发现杨**等在打牌,贺**拍照,杨**等就不打了。贺**拍照的时候杨**的手机显示时间是1点。检讨书是在贺**的逼迫下交的。2015年4月19日贺**找其到生产部办公室谈话,说要开除杨**与张**,让二人写份检讨次日交至办公室。次日杨**把检讨书交给贺**,当天下午公司通报开除杨**与张**。

在回答法庭提问“按照原告所说拍摄照片的时间为一点,已经到了上班时间,为什么照片中看不出来你们准备不打牌呢”这一问题时,杨**答复“我是打算到了一点钟收牌的,贺**拍照的时候还不到一点,我的手机还不到一点,当时我的手机显示时间为12点58分或59分”。对张**检讨书中称“至1点另2分在内运斗地主”的原因,原告杨**表示不清楚。

原告主张其在午休时间打牌,是一种娱乐方式,并非赌博;即便是上班时间打牌,只要不赌博,被告就无权开除原告。

被告主张公司已制定规章制度并公示,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公司仍然存在行使人事管理权的障碍,那么势必会造成公司管理混乱,企业将无法得到良性发展。原告上班期间打牌赌博,被告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合理合法,不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了《员工手册》,其中关于作息时间及上班时间不允许打牌、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的规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劳动者有义务遵守。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检讨书中确认其2015年4月18日中午打牌的行为违反公司厂规厂纪,如果如原告所言,其被拍照的时间为12时58分或59分,其不应作此归咎于自己的陈述;且原告关于被拍照时间的表述前后不一,有违诚信原则。对其关于被拍照时尚未到上班时间的主张,本院无法采信。结合张**检讨书中确认的时间,本院认定原告被贺**拍照时为2015年4月18日13时02分。

虽然原告等被被告处巡查人员发现时刚刚超过上班时间,但毕竟已经是工作时间;且从照片来看,原告等人神态自然放松,尚专注于游戏之中,并无结束牌局的意思表示,并非如原告所言“打算到了一点钟收牌的”。原告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5条的规定。

原告认可被告曾为此事与其面谈。被告在给予原告申辩机会后,征询工会意见并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违法情形。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福路支行,户名:苏州**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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