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4元减半收取59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7元由原告张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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