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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纸板切割加工场与华伦天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纸板切割加工场诉被告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过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纸板切割加工场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纸板。至2012年3月6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81725元。之后被告付款10000元,原告又供应被告部分纸板,截止2014年2月15日,被告确认结欠货款79000元。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辩称:结欠原告货款79000元没有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纸板。截止2014年2月1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7900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9000元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纸板切割加工场货款人民币7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8元,由被告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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