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清诉被告徐州开**限公司、徐州市**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清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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