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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徐州**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诉徐州市铜山区规划局(以下简称铜山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品想,被上诉人铜山规划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吴**、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韩*上诉称,上诉人所有的矿大高知公寓A12号自2012年春天装修加固后,在一年内被铜**办事处违法强行六次野蛮拆除成危房,至今无法安全居住。2013年2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翻建,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申请后,于2013年8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至今既未向上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针对上诉人的申请给予答复。上诉人针对铜**办事处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生效行政判决认定铜**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上诉人取得判决书后继续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规划审批法定职责,被上诉人仍然相互推诿,上诉人提起本诉。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上诉人的诉求不予理会,仅对上诉人在信访过程中于2015年3月21日根据被上诉人要求书写的加固申请进行审理。上诉人在2013年2月申请时已经提交了规定的各项材料,包括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及各项费用,被上诉人已经局办公会批准并履行了公示的程序,被上诉人却又在2015年4月3日给上诉人下发书面通知要求上诉人提交材料,一审法院亦仅就2015年3月21日的材料予以审查,与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明显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铜山区规划局辩称,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013年上诉人申请对住宅进行翻建,答辩人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公示,但周围邻居通过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答辩人口头通知上诉人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3月31日,上诉人再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A12号住宅加固、增加柱子等,答辩人于2015年4月3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按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但上诉人至今没有提供材料,致使答辩人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关于上诉人赔偿请求,根据原生效行政判决铜**办事处已将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再则所谓的损失是由于上诉人违法擅自建设造成的,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韩*是矿大高知公寓A12楼的业主,因南一楼地基下沉,对楼外立面进行改扩建,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铜山区规划局向原铜山镇人民政府下发《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并通知予以查处,2015年5月5日该房搭建部分被强制拆除。2013年2月,因房屋存在地基下沉造成开裂等安全隐患,韩*向被上诉人铜山规划局提出翻建房屋申请,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递交了申请所需材料,并向测绘、设计机构缴纳了测绘、设计等相关费用。被上诉人经审核并经局办公会研究后,于2013年8月15日对上诉人申请翻建房屋规划进行公示。因邻居举报,被上诉人未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其间,上诉人对铜山**办事处(原铜山县铜山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外立面改扩建部分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由铜**办事处对造成房屋损坏部分予以赔偿,该判决目前为生效判决。上诉人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已经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房屋存在基础沉降造成开裂等安全隐患,继续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审批职责。2015年3月31日,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提出修复、加固房屋申请,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上诉人认为其已在2013年2月申请时已交齐材料,未再提交,遂提起本诉,要求铜山区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中韩*提交的起诉状内容及庭审中的陈述,其提起本诉主要针对的是2013年2月提出的翻建申请,被上诉人没有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答复。即使上诉人在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再次书写申请,其基础仍然是2013年2月的申请行为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原告未明确诉讼请求仅针对“2015年3月31日申请及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的情况下,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于2013年2月提出翻建申请是否作出答复,属遗漏主要事实,导致审理对象与当事人的诉请内容不一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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