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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苏州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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