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淮安分行与金湖**有限公司、金湖**有限公司清算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金湖**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该案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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