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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查明被告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6年3月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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