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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泰州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泰州市**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孙**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亦予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孙**撤回起诉;

二、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均减半收取850元,由被上诉人孙**负担(均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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