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赠与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金长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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