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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赠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赠与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金长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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