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戴**、泰兴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泰兴**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司法鉴定费6000元,合计8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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