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限公司与被告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四**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四**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四**限公司与尤负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四**限公司与毛兴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周*与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泰兴市**有限公司与江苏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市**有限公司与苏州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戴**、泰兴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