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16年1月19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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