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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限公司与董**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吴**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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