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印九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浦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吴江**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吴江**有限公司与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吴江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吴江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吴江永**限公司、吴江市**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顾**、顾建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