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周**、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郝**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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