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如皋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如皋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如皋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如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如皋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5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