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962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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