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南京太**限公司、被上诉人高*、中铁七局**有限公司因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南京太**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及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高*及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中铁七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分别预收上诉人郑**、南京太**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各51374元,由本院分别退还上诉人郑**、南京太**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