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南京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7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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