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与南京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南京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