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南京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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