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南**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