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南**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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