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江中学与被上诉人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江**江中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江**江中学新提供证据庭审笔录一份,致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江中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