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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中学与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江中学与被上诉人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江**江中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江**江中学新提供证据庭审笔录一份,致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江中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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