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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与被上诉人中**浦口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户籍地虽在南京市浦口区,但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繁昌县三山镇高岗埠村,本案应由安徽**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中国电信**口区分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傅**从其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某地9号房屋中迁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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