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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诉被告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秦*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2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秦*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和被告婚初感情一般,2004年10月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但好景不长,被告仍对我有虐待行为,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秦*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看在小孩的份上再给我一次机会。给家庭一个幸福,我从此不再打骂原告,愿意共同建设美好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秦*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于2004年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和解协议书、保证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申*与被告秦*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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