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顺诉被告射阳县**民委员会、被告陆**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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