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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金*、镇江盛**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镇江分行诉被告金*、镇江盛**有限公司、欧**、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镇江盛**有限公司即原镇江市京**有限公司,2006年3月16日变更为现公司名称。2015年1月19日,镇江**民法院裁定受理郭**对镇江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衍生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以及法院查明事实,经江苏**民法院批准,上述案件交由镇江**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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