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吴**、第三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第三人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第三人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姜**、姜**等与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刚**限公司与盐城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丰**责任公司与江苏银**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丰市汉**程有限公司与唐**、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华**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国品至尊餐饮会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金*、镇江盛**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董**、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夏**、镇江盛**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王*、镇江盛**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戴吉林、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