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市**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镇江市**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镇江市**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金*撤回起诉;
三、准予镇江市**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94元,由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490元,减半收取25745元,由镇江市**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