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受理原告彭*青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青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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