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因原告冯*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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