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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卢*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成钇桦、被告卢*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5月9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女卢*乙归被告卢*甲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亦由被告承担,但是由于被告工作忙,没有固定住所,根本无暇顾及女儿,所以自2013年起,女儿便一直跟原告生活,饮食起居均有原告在照顾。今年9月25日,被告突然至孩子学校为孩子请假并将其送回被告老家,之后并未送孩子返校。被告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学习生活。现为了孩子的××快乐成长,要求将卢*乙变更给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卢*甲辩称,我不同意孩子变更给原告抚养。1、我是本科学历,在教育孩子方面更有优势;2、我有正式工作,有稳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9日经原连云**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卢*乙(2006年3月28日生)归被告卢*甲抚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卢*甲承担。离婚后,孩子均随原、被告生活过。现孩子在连云**路小学上学,和被告生活在一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所举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约定婚生女卢*乙由被告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被告的生活、工作环境状况等没有发生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结合原、被告现有的状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卢*乙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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