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浦*初字第3121号民事判决。南京**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期间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