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唐**、兴化市**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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