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盐城市大丰区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高**、爱**司、海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