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大丰市**有限公司与徐**、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唐**、兴化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倪**与钱安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骆*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盐城**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江苏合**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芮祖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