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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