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锁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锁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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