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所诉被告江苏涵**限公司(以下简称涵诚公司)、高**、盐城市大丰区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所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冷**与朱**、中国人**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丰市**有限公司与徐**、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唐**、兴化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倪**与钱安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骆*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