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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粉所与江苏涵**限公司、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所诉被告江苏涵**限公司(以下简称涵诚公司)、高**、盐城市大丰区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所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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